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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钱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7年4月)  

2017-04-26 21:39:30 发布机构:钱江摩托 我要纠错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理财产品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 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其它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 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 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应向 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每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且不晚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日,公司财务部门应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 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核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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