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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  

2017-04-27 16:46:53 发布机构:紫光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7-022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与清华大学、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进行交易, 预计金额为8,910万元。其中,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劳务预计金额为1,160 万元,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合作的采购及接受劳务预计金额为7,750万元。具体内容详 见2016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 1、2016年初预计关联方范围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474.99万元,未超出 2016年初预计总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人 进一步划分交易 2016年预计 2016年实际 超出 类别 类别 金额 发生金额 金额 清华大学 销售产品 0 38.68 38.68 向关联人销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销售产品 500 412.92 -- 售产品、商品 小计 500 451.60 -- 向关联人提 技术服务 600 202.73 -- 供劳务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房屋租赁及物业 管理等 50 121.84 71.84 清华大学 房屋租赁及物业 10 0 -- 管理等 小计 660 324.57 --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产品、商品采购及 7,500 5,721.14 -- 向关联人采 系统集成服务 购产品、商品 小计 -- 7,500 5,721.14 清华大学 房屋租赁及物业 50 25 -- 管理等 接受关联人 房屋租赁及物业 提供的劳务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管理等 200 952.68 752.68 小计 250 977.68 727.68 合计 8,910 7,474.99 -- 2、2016年公司完成了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51%控股权的收购,自2016年5月 1日起将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北京荣之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在公司对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完成之前即为惠普公司代理商,上述收购完成后,荣之联延续以往代理协议的约定,继续成为新 华三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商,由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向其销售IT硬件设备。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林钢先生同时担任荣之联的独立董事,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三集团 有限公司与荣之联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6年度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与荣之联的 实际交易金额为1,974.65万元。 综上,201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两类关联方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为9,449.64万元,超出预计金额539.64万元。 本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林钢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荣之联,股票代码:002642,法定代表人:王东辉,注册资本:63,576.9528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硬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68,051.12万元,净资产为382,003.30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59,550.45万元,净利润为24,010.41万元。 (2)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林钢先生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单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根据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签署相关交易合同,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的付款安排及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提供和接受劳务等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经事前审阅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沟通询问后,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超出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且系公司收购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 51%控股权之前,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存在的交易事项;该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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