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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27 21:32:06 发布机构:亚玛顿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4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拟聘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丙方”)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公司已与东方花旗签订了《关于持续督导的协议》,聘请东方花旗接替中投证券完成对亚玛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东方花旗指派保荐代表人潘金亮先生、张仲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与东方花旗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乙方”)、东方花旗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6801516010002062、136801516010002992,截止2017年4月10日,专户余额 为1.5538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薄双玻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组件生 产项目、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张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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