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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科技: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对外投资公告  

2016-08-30 01:31:49 发布机构:猛狮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3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与王恒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250万元受让王恒持有的中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金控”)5%股权(250万元出资额)。其中,已实缴出资50万元,由猛狮科技向王恒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剩余200万元尚未实缴的出资由猛狮科技向中军金控履行后续出资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具体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3、本次协议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王恒,女,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现任中军金控财务部副总经理、监事,持有中军金控15%股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317157B 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1702A 4、法定代表人:臧家顺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9日 8、经营范围: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王恒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30日 1 资产总额 305,059,485.66 317,245,391.24 2 负债总额 300,180,065.93 310,211,789.16 3 净资产 4,879,419.73 7,033,602.08 序号 项目 2015年1-12月 2016年1-6月 1 营业收入 -- 21,944,368.94 2 净利润 -5,120,580.27 2,154,182.35 以上2015年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 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3172号)。2016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11、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前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1250 25% 1250 25% 服务促进会 民生商联资本管理有限 1000 20% 1000 20% 责任公司 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 500 10% 500 10% 中微小企业投资集团股 500 10% 500 10% 份有限公司 金洲集团有限公司 250 5% 250 5% 刘铮 250 5% 250 5% 张静 500 10% 500 10% 王恒 750 15% 500 1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 0 0% 250 5% 份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恒 乙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价格及支付 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中军金控5%股权对应的250万元出资额,其中,已实缴出资50万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剩余200万元尚未实缴的出资由乙方向公司履行后续出资义务。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2、交割 协议各方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备案手续。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视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之日。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①甲方应促使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权的转让。 ②甲方承诺在公司股东会上对乙方推荐的监事名单投赞成票。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有权自工商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取得协议股权及其衍生的所有权益,享有并承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转让协议股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就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保证,亦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各项税款和费用,最终均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按照转让股权实缴出资额平价转让,其中,已实缴出资50万元,由猛狮科技向王恒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剩余200万元尚未实缴的出资由猛狮科技向中军金控履行后续出资义务。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中军金控成立于2015 年1 月,是由国内唯一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团组织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中国烟草全资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的中微小企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的投资机构。中军金控秉承“专注军融产业、服务退役军人”的理念,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金融服务集团,依托自身平台,借助军改契机,创造投资价值,反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公司通过受让持有中军金控5%股权,成为中军金控股东之一,借助中军金控及其大股东的资源优势,为公司产品参与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整合国内外新能源产业标的提供协助,有利于公司完善新能源产业战略布局,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受让股权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的决策,但受持股比例限制,公司对中军金控的经营管理参与较少,且借助中军金控及其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发展新能源业务也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管理和经营风险。 七、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公司与王恒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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