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7-04-28 22:12:34
发布机构:尔康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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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7 证券简称:尔康制药 编号:2017-030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曹再云女士计划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拟减持不超过199,0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9.66%。
2017年4月2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帅放文先生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6,000,000股,本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17%。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 (股) (%)
帅放文 大宗交易 2017年4月28日 11.93 86,000,000 4.17%
2016年12月19日 12.64 3,450,000 0.17%
2016年12月16日 12.37 4,000,000 0.19%
曹再云 大宗交易 2016年12月15日 12.02 3,000,000 0.15%
2016年12月14日 12.35 3,000,000 0.15%
2016年12月13日 12.62 2,009,016 0.09%
合计 101,459,016 4.92%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减持前股份 减持后股份
姓名 股份性质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持有股份数 942,344,006 45.69% 856,344,006 41.52%
帅放文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706,758,004 34.27% 620,758,004 30.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5,586,002 11.42% 235,586,002 11.42%
持有股份数 15,459,016 0.75% 0 0
曹再云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459,016 0.75% 0 0
注:以上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帅放文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况。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帅放文先生和曹再云女士累计减持101,459,016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4.92%,本次减持后帅放文先生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52%,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3、帅放文先生及曹再云女士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2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减持股份数量在该减持计划之内。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以及股东曹再云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帅放文先生、曹再云女士承诺:在担任尔康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尔康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尔康制药股份。
(2)帅放文先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时承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以及时任董事的曹再云女士承诺: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帅放文先生、曹再云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
6、帅放文先生本次减持不具有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