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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3:东湖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29 01:42:25 发布机构:东湖高新 我要纠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7年4月18、27日分别以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7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截至目前,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将至,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 其他内容不变。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8年6月30日)。除延长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议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议案》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出具的《关于提议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联投集团作为持有公司21.45%股份的股东,特提议在2017年5月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提案》提请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编号:临2017-033)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工作的有序推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 包括公司控股股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会议审议的两项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联投集团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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