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嘉寓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5-01 20:36:49 发布机构:嘉寓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2日,原告刘保京以保证合同纠纷诉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寓集团”)、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新投资及本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372.00万元及违约金7,577.54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至15日、2014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013年8月23日、2013年10月23日、2014年3月28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2015年4月24日、2015年8月21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重大事项关于诉讼的描述。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13832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保京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372万元,嘉寓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保京违约金(以人民币2,37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16年4月21日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二)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终286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中,刘保京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64.57万元,由上诉人刘保京承担;公司及嘉寓集团的上诉费392,341元由公司及嘉寓集团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 1、嘉寓集团承担2372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据2016-031公告,嘉寓集团决定对2372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公司承担违约金约3200万元,该违约金已在2016年度计提非经常性损益1394.4万元,对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约1900万元,对公司本期营业利润没有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终286号】。 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