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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股份: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17-05-01 20:37:13 发布机构:嘉寓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4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于 2015 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1518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6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 2015-046)。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115号),公司已于2016年12月30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4)。 2017年4月28日,田家玉、胡满姣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生 禁入决定书》(编号:[2017]11号),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田家玉,男,1959年1月出生,时任嘉寓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12 年11月前)、董事会秘书(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住址:北京市顺 义区。 胡满姣,女,1976年8月出生,时任嘉寓股份财务总监(2010年11月以后)、 财务经理(2010年11月前),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嘉寓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田家玉、胡满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嘉寓股份向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 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 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一)2008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关联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1263万元,记载为供应商供货或退款,冲抵 预付账款1175万元,未记账88万元。 (二)2009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中天海润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 7568.32 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资金 3968.32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冲抵应收账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 款余额的35.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16879.41万 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支付资金5479.41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 冲抵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 130 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11035.89万元(其中向东 方嘉禾转账款4035.89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应付账 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130万元。 经统计,2009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35483.62万元,其中 资金转回24447.73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28.69%;资金支付11035.89万元。 (三)2010 年度。上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2329.42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30.02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11829.85万元(其中向东方嘉禾付款3829.85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下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5333.89万元(其中东方嘉禾转入资金2733.89万元),记载为客户向公司付款,冲抵应收账款 5333.89 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 560万元,记载为向客户退回工程款,计入应收账款,上述虚假收回应收账款净额为477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18.8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9094.23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694.23万元),记载为 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2186.37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经统计,2010年度嘉寓股份虚假加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 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 (四)2011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620万元,记载为 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2.05%。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 禾支付的资金15162.8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其付款,计入应付账款、预付账 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2510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普瑞 恒得的资金15696.89万元(其中支付东方嘉禾4696.89万元),记载为向其他 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等科目,未记账1750万元。 经统计,2011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 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 (五)2012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272.66万元,记载 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0.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 嘉禾支付的资金1267.34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 款。嘉寓股份向东方嘉禾支付资金1540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预收账款。 经统计,2012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 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上述行为由田家玉决策,胡满姣配合进行会计处理。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对2008年至2010年完工的119个工程项目,家玉孤儿分未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跨期结转成本的方式调节利润。主要手法是在完工当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完工至最终决算前各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利润,而是在决算当期,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差异确认当期利润,致使各年度利润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人为调节各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上述做法,嘉寓股份 2007年度多计利润713.2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11.15%;2008年度多计利润751.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43%;2009 年度少计利润 449.6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76%;2010 年度多计利润 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其中,2010年1月至6月多计利润 56.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9%);2011年度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 12.03%;2012 年多计利润 15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43%;2013年度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2010年11月后)知晓并实施上述行为。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2012年度、2013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 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2012年度多计155.46万元,2013年度多计 534.27万元。 田家玉、胡满姣知晓并安排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嘉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报送、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嘉寓股份提供的银行日记账、资金往来等科目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和单据、转账支票、相关合同、嘉寓股份出具的有关说明及提供的成本测算资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工作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嘉寓股份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报送、披露并获得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因嘉寓股份骗取发行核准批复的文件行为距违法行为被发现已超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嘉寓股份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嘉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依法应予追究。 嘉寓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 嘉寓股份自2007年至2013年连续多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田家玉作为嘉寓股份董事长,直接决策并安排实施上述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胡满姣担任嘉寓股份财务总监(2010年11月后)、财务经理(2010年10月前),知晓并实施上述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田家玉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胡满姣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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