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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4:鹏博士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12 06:50:26 发布机构:鹏博士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27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元(含税)。 ●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44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6年7月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13,581,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26,173,091.04元(含税)。 (四) 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6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4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4 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 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二)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8楼鹏博士公司董秘办 咨询电话:028-86742976、86755190 传真:028-86752828 邮政编码:61001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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