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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7:太极实业关于“13太极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5-03 16:42:03 发布机构:太极实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029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太极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15 ● 回售简称:太极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6月9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发行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3太极01,债券代码:122306)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25%,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6.25%并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7-021)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太极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3太极01”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6月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太极01”债券,请“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6月9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实业 本期债券 指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本次回售 指 “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3太极01”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付息日按 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13太极01”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即2017 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付息日 指 “13太极01”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 期每年的6月9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太极01”持有人支付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太极01”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付息日,即2017年6月9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亿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太极01、122306。 3、发行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2.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6.2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7号”文核准。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6月9日。 11、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方式: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3太极01”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25%;在存续期的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13太极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2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5。 2、回售简称:太极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6月9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太极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6月9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25%。 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6.2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太极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6月9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太极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6月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太极01”债券。请“13太极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太极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太极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下甸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联系人:孙大伟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传真:0510-8543076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人:杨汝睿 联系电话:010-59026649 传真:010-5902660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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