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03 18:42:07
发布机构:大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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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5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三层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童恩东先生。
6.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28)》已于2017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451,451,4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4,646,89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003,27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7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23,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8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94%;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39,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9%。
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7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23,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4.《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7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23,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5.《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7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23,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6.《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7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23,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反对3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7.《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1,081,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0%;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5%;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33,1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翠萍、梁晓华
3、结论性意见: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