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03 18:42:07
发布机构:大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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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053号
致: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7年4月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26,804,5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55.609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4,646,8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3.21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见附件一:《表决情况汇总》。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附件一:《表决情况汇总》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东大会股
议案 投票数量 占出席股东大会 投票数量 占出席股东大会 占出席股东大会 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 投票数量(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 权股份数量(股)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决权股份的比例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 451,071,743 99.9159% 354,900 0.0786% 24,800 0.0055% 451,451,443
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董事 451,087,743 99.9194% 354,900 0.0786% 8,800 0.0019% 451,451,443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监事 451,071,743 99.9159% 354,900 0.0786% 24,800 0.0055% 451,451,443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16 年度财务 451,071,743 99.9159% 354,900 0.0786% 24,800 0.0055% 451,451,443
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募集 354,900 24,800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451,071,743 99.9159% 0.0786% 0.0055% 451,451,443
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 451,071,743 99.9159% 354,900 0.0786% 24,800 0.0055% 451,451,443
议案》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 451,081,343 99.9180% 345,300 0.0765% 24,800 0.0055% 451,451,443
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053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王翠萍
梁晓华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