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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7-05-04 17:11:32 发布机构:惠博普 我要纠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5号文核准,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发行人”、“公司”)于2015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68 元,募集资金总额58,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393.50万元, 该等股票已于2015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惠博普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54.SZ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70,810,000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1层1212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1层1212 法定代表人 黄松 实际控制人 黄松、白明垠、肖荣 联系人 张中炜(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10-828098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4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及28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 陈泉泉、陈雷 联系人 陈雷 联系方式 010-65051166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中金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对持续督导 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仔细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惠博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还通过与惠博普各相关部室的沟通,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惠博普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惠博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惠博普的持续督导期间,惠博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根据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七、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惠博普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5号文核准,惠博普于2015年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68 元,募集资金总额58,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393.5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3月27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1601000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截至2015年末,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已办理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销 户手续。 惠博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A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A股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A股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年7月29日,惠博普A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先生因个人原 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决定由陈雷先生接替杨帆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公司及保荐机构已履行相应的公告及变更程序。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未出现所述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泉泉 陈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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