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93:东百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05 16:56:36
发布机构:东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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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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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4日14时30分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17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4,421,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49,745,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574,166,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4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子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10、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夷与宋克均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夷与宋克均回避表决。
12、审议《关于修订
的议案》;
13、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职工监事)》;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3,174,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9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408,575股,反对992,900股,弃权
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夷与宋克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68,68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夷与宋克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68,68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574,1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401,4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1)施文义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2)朱红志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3)刘夷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4)宋克均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5)魏秀法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6)施霞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1)顾�P�P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2)洪波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3)陈珠明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职工监事)》 (1)林越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2)李京宁 表决结果:同意574,01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24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支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