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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8:*ST昌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2017-05-05 18:51:58 发布机构:昌九生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28 证券简称:*ST昌九 公告编号:2017-032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生化”)于2017年4月12 日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航美”、“航美公司”或“本公司”)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原报告书”)。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江西航美对原报告书进行了更正,形成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现就本次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报告“释义”中: “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航美公司、本公司、收购人、受让方” 现修订为: “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航美、本公司、收购人、受让方”。 同时新增:“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龙德文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北京龙德文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简称。 二、原报告“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 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内容为: “(一)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航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航美集团持有航美公司 100%股权,为航美公司的控股股东。航美集团的控 股股东为北京文化中心基金,文化中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基于上述,航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现修订为: “(一)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西航美股权结构如下: 航美集团持有江西航美 100%股权,为江西航美的控股股东。航美集团的控 股股东为北京文化中心基金、龙德文创基金。文化中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文化中心基金公司,龙德文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龙德文创基金公司。文化中心基金公司、龙德文创基金公司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江西航美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原报告“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 要业务”内容为: “航美公司为航美集团全资子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航美集团旗下航空机场广告媒体代理业务。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独立式数码刷屏、机场LED大屏幕广告业务以及传统广告业务等。” 现修订为: “江西航美系航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西航美主要负责华中地区、西部地区部分机场的航空媒体广告业务及广告技术开发服务。” 四、原报告“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 月内增持或处置*ST昌九股份的计划”的内容为: “未来 12个月内,本公司不排除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本公司不会处置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 的股份。” 现修订为: “依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合同》约定,江西航美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让渡标的企业和昌九生化的控制权”。除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原因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江西航美在此提示转让方、广大投资者,目前江西航美没有制定具体增持计划,存在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可能或风险。” 五、原报告“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的内容为: “2017年3月15日,航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江西航美传媒广 告有限公司参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项目,并就该项目所需资金对外非公开筹资、借款,签订有关决议,办理相关手续。” 现修订为: “江西航美就本次受让昌九集团股权事项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 股东决定 2017年3月14日,江西航美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到1名股东,实到1名股 东,会议同意江西航美以不低于挂牌价格143229.22万元人民币参与江西省产权 交易所挂牌的江西昌九化工集团100%股权(项目编号:CQ17JX1000782)项目。 2. 董事会决议 (1)针对参加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项目报名事项: 2017年3月15日,江西航美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3名董事,实到3名董 事,会议同意江西航美作为江西昌九化工集团 100%股权交易项目的意向受让主 体参与有关交易磋商、谈判、报价、竞标等,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2)针对江西航美对外借款事项: 2017年3月15日,江西航美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3名董事,实到3名董 事,会议同意江西航美参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江西昌九化工集团 100%股 权(项目编号:CQ17JX1000782)项目,并就该项目所需资金对外非公开筹资、借款,签订有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六、原报告“第四节 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及资 金来源”的内容为: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总额为拾肆亿叁仟贰佰贰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1,432,292,200元)。 航美公司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纳的4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为航美公司 及控股股东的自有资金。未来,航美公司不排除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金融机构依法筹集部分收购资金。航美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事项,并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向昌九集团披露信息。” 现修订为: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总额为拾肆亿叁仟贰佰贰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1,432,292,200元)。 1、4亿交易保证金来源 江西航美交纳的4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为航美集团向江西航美提供的股 东借款。该4亿元为航美集团的自有资金。 2、剩余10.32亿元股权转让款来源 除已缴纳的4亿元保证金外,航美集团及其股东将以自有资金向江西航美提 供借款3.5亿元;剩余7亿元左右资金将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集解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西航美正在进行融资接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具有约束力的融资协议。 基于审慎、负责的原则,江西航美在此提示转让方、广大投资者,江西航美收购款来源于江西航美及航美集团自有或自筹渠道,存在无法及时筹集足额资金的可能或风险。” 七、原报告“第五节 后续计划”之“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的内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存在未来 12个月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推 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可能。 如果未来本公司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由于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状况尚在全面、详细核查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制定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方式、标的资产和具体方案。” 八、原报告“第五节 后续计划”之“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的内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存在未来 12个月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推 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可能。如果未来本公司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由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产状况尚在全面、详细核查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制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 九、原报告“第五节 后续计划”之“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的内容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存在未来 12个月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董 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可能。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确定拟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人选,且尚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现修订为: “由于上市公司的人员情况尚在全面、详细核查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具体计划和安排。” 十、原报告“第五节 后续计划”之“四、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调整 计划” 的内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本公司不排除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 现修订为: “由于上市公司的业务、组织机构状况尚在全面、详细核查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调整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的具体计划和安排。” 十一、原报告“第五节 后续计划”之“五、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 划” 的内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 12个月内,江西航美没有调整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的明确计划。” 十二、原报告“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内容为: “未来 12个月内,本公司不排除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现修订为: “否。(除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原因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 江西航美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原报告“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的内容为: “否” 现修订为: “是”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原《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详见公司2017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关内容。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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