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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新材: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涉及问题的说明  

2017-05-07 18:06:47 发布机构:禾盛新材 我要纠错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涉及问题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218 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本所”)就问询函所涉问题说明如下: 问题1、请详细说明你们在2016年度审计过程中,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 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答复: 本所对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或“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事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9所述,中科新材取得的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系对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成本 218,625,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141,370,772.90 元。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 1、本所对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1)就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股权投资事项与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2)复核公司管理层与金英马及其实际控制人滕站的沟通资料; (3)对金英马进行现场走访,并访谈金英马财务总监,再次要求其提供2016 年度财务信息; (4)通过公开渠道了解金英马相关信息。 2、本所对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公司管理层与金英马及其实际控制人滕站的沟通资料; (2)与金英马财务总监的访谈记录; (3)与金英马2016年度经营情况有关的公开信息。 3、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 (1)滕站履约意愿出现异常 公司就金英马股权回购事项向滕站寄送《问询函》,滕站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股权回购义务无法实现。 (2)公司无法获取金英马相关财务信息 金英马财务总监明确表示无法提供2016年度财务报表,也不接受股东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无法就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本所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问题2、请详细说明你们认为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未达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五条规定广泛性的依 据; 答复: 1、广泛性的情形定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五条“根据注册 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未达到广泛性的判定依据如下: 审计范围受限的项目仅限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特定报表项目,不影响其他报表项目且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77,254,227.10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3.95%,占比较低,不属于财务报表主要组成部分。本所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系特定报表项目,且上述报表项目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有限,不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情形。 问题3、请详细说明你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相关账户或交易的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情况及确定依据,并结合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金额及性质,说明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公司2016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答复: 本所按照公司税前利润总额的5%确定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为175.00 万元,未单独确定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本所认为,由于2016年度审 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取得金英马财务信息,无法判断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存在继续减值迹象。此外本所通过现场走访等审计程序了解到,金英马 2016年度正常经营,本所认为,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存在继续减值迹象,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虽可能超过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但合理推断不会导致公司2016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问题4、公司将对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 的2.19亿元股权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成本计量,截至2016年12 月31日止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41亿元。请你们对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 后续计量、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作出评估,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说明你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依据。 答复: 公司于2014年4月以现金21,862.50万元作为对价,购买滕站持有的金英马 26.5%股权,由于公司对金英马不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将该项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 2014 年末,由于金英马未达到承诺业绩,公司认为对金英马股权投资存在 减值迹象,公司将投资成本高于享有的对金英马净资产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5 年末,公司参照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及与滕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回收金额均高于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016 年末,通过持续沟通、现场走访及公开信息了解到金英马正常经营, 虽然滕站履约意愿出现异常,但公司在积极寻求解决措施,公司认为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存在继续减值迹象。 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对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后 续计量、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结论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2016年度由于审计范围受限,本所认为无法就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出具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问题5、2014年度,公司对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41亿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初成为公司的201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度公司未就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增计提减值准备。 请详细说明你们新承接公司年审业务时,对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数、期末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公司2015年度未就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本所在新承接公司年审业务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如下:取得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历次公告信息、取得2014年4月公司与滕站签订的《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金英马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取得金英马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并重新计算复核2015年度期初减值准备计提过程和计提结果。 针对期末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如下:取得 2015 年6月公司与滕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公告信息、取得金英马的股改 验资报告、取得2015年11月金英马两次机构投资者增资的验资报告、取得金英 马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依据取得的资料执行减值测试程序,公司参照两次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每股3.07元计算持有的金英马股权在2015年末的公允价值为145,625,450.00元,高于201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77,254,227.10元,此外,公司以与滕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回收金额为218,625,000.00元(不考虑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亦高于201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故2015年度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本所认为,本所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5年度期初数、期末数已执行 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公司2015年度未就上述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本页无正文,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8号)涉及问题的说明之签章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卢珍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孔晶晶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汤小龙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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