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5:豫园商城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08 20:57:08
发布机构:豫园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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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2017-029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
计算应缴纳的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5 - 2017/5/16 2017/5/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37,321,97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3,732,197.60 元。实施后总股本为 1,437,321,976 股,增加 0
股。
2016 年度公司报表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81,065,168.27 元 ,按母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
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8,106,516.8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985,269,484.43 元,再扣除
已根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 2015 年度现金红利 244,344,735.92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为 2,083,883,399.95 元,现以 2016 年底公司股本总额 1,437,321,976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计 143,732,197.60 元,结余未分配利润
1,940,151,202.35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5 - 2017/5/16 2017/5/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集团)有
限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
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1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实
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利润分配相关问题可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029999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