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5-08 22:02:36
发布机构:八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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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时,会期半
天。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5月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2017年4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155,454,5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51,1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7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0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7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