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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05-09 18:26:51 发布机构:中兴通讯 我要纠错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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