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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岳阳林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09 19:02:34 发布机构:岳阳林纸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963 股票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7-022 公司债券代码:122257 公司债券简称:12岳纸01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号)核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公司”、“甲方”)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355,054,000股。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4,574,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90,548,04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后,2,255,548,040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7年5月8日划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51,999,117.37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岳阳林纸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四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星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城陵矶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行 用途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星沙支行 收购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偿还银行贷款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城陵矶支行 偿还银行贷款 2、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 方”)与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止2017年5月9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星沙支行 731900038410909 934,059,700.00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支行 43050166628600000058 467,633,580.00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368180100100235585 295,999,900.00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城陵矶支行 592469900985 557,854,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丰明、马滨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董事会批准以及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甲乙丙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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