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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7:伊利股份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2017-05-10 20:02:19 发布机构:伊利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887 股票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2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以书面(传真等)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一)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公司关于 的议案》。 (三)2016年12月19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6年12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16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77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4,500万份调整为4,260万份,授予价格为16.47元。 公司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3人调整为27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500万股调整为1,420万股,授予价格为15.33元。 (七)2017年2月23日,公司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2017年4月21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后的总股本6,079,000,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2017年5月3日,公司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6.47-0.60=15.87元。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中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5.33-0.60=14.73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利股份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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