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0 22:47:17
发布机构:高德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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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7-02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5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15:00至2017年5月10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5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103,60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0.017%。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03,6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24,256,0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
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419,470,8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03,6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黄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黄立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 419,470,800 股选举张燕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燕女士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 419,470,800 股选举王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玉女士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王福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福元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 419,470,800 股选举喻景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喻景忠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王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王殊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邓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3,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邓磊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柳国普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柳国普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以同意票419,470,800股选举孙林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孙林先生成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林华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6 年度述职报
告》。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7年4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立先生,1963年6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
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享受武汉市政府特殊津贴,曾荣获“国防科技工业协作配套先进个人”、第六届“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2003-2004年度“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湖北省第16届优秀企业家。历任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研发部高级工程师、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应用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武汉中兴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等职务。黄立先生是本公司创始人,是公司红外热像仪专有技术的主要研发者,曾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红外专委会常务秘书长、电气检测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消防协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消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本公司 28.53%的股份,持股数数178,125,000股,同时亦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9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黄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燕女士,1981年4月出生,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2003年起进入武汉高德光电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起任公司(前身
红外有限)市场总监。现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持有公司 0.07%的股份,
持股数为421,876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燕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玉女士,1973年4月出生,毕业于湖北大学,武汉大学EMBA,曾任职于
中外运武汉分公司。1998年起进入武汉高德电气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起任公
司(前身红外有限)副总经理。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持有公司0.07%的股份,持股数为421,876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福元先生,1963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
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物资局团委书记、武汉市物资局经营管理处处长、武汉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武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武汉银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福元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喻景忠先生,1964年出生,硕士学位,副教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1985年7月至今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任教;曾担任中国凤凰(000520)、
沙隆达A(000553)、江西长运(600561)、鼎龙股份(300054)的独立董事。
现任香港管理科学研究院特聘专家,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兼职教授,全国物证技术检验委员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顾问,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专家咨询组专家,武汉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技术顾问,湖北省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协调专家组副组长,万科集团、三九集团、三一重工、中国烟草总公司、盐业总公司的独立战略投资顾问,长江传媒(600757)、鄂武商A(00050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喻景忠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王殊先生,1956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系主任、教育部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数据中心主任、湖北省智能互联网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委员会委员、公司独立董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邓磊先生,1978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深圳证券
交易所金融证券法方向博士后。曾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002769)独立董事。
2004年7月至今任职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现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88)、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福田区政协委员。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邓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监事候选人简历
柳国普先生,1975年11月出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历,曾任
职于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4 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曾
任研发中心副主任、制造中心主任、民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采购部经理。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柳国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孙林先生,1972年9月出生,毕业于湖北社会科学院,大专学历,中共党
员,曾任职于北京武警总队八支队十四中队、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中心,2004年进入公司(前身红外有限)工作,现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公司监事。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孙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