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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99:太平洋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5-11 16:46:37 发布机构:太平洋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47 债券代码:135479 债券简称:16太证0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19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发行 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7年5月19日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太证01(135479)。 3、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仅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5、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期,第2个计息年度 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评价发行。 8、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2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为4.20%;在第2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300个基点。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款项自付息日期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票面面值加第2年的利息在2018年5月19日一起支付。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了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期间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2个计息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第二年的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5月19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19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5 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5月1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5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到期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1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5、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 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 2018年5月18日止。 16、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0%,每手“16太证01”(面值人民币1,000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18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19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太证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太证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电话:0871-68898126,010-88321792、1519 传真:0871-68898121,010-88321587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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