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无须向
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审批授权
第八条 经董事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事项。董事会秘书对信息
披露工作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拟披露的信息
存在不确定性,或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专项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或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相关业务部门主张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该事项相关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论证相关信息属于法律法规限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后,形成专项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董事长批准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制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规章制定,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