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2 21:49:05
发布机构:光线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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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17-023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
年5月12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
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302,160,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8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92,684,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6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9,475,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9,498,15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32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9,475,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30%。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072,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
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3,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19%;反对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072,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0,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19%;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2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075,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
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3,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3,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93%;反对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1,475,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6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13,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65%;反对6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9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077,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5,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14%;反对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2,077,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5,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14%;反对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斯亮、纪文君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