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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0:大连港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5-15 16:52:09 发布机构:大连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7-012 债券代码:122072 债券简称:11大连港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3日 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1年 5月 23日发行的 2011 年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7 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大连港(代码:122072) 3、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3.5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699 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3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 年5月22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2011年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1 大连港”的票面年利率为5.30%。本次付息每手“11 大连港”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2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7年5月22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大连港”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7年5月19 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1大连港”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2.4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1大连港”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0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联系人:焦妍 联系电话:0411-87599885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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