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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5 17:36:48 发布机构:先锋电子 我要纠错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T&CLAWFIRM)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571号 致: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告上公告。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14点, 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公司三层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股数共计 108,585,8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72.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没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证理财产品》; (5)《公司2017年度董监高薪酬安排》; (6)《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17年度部分关联 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 (8)《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9)《2016年度审计报告》; (10) 《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其中:议案(7)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4)、(5)、(6)、(7)、(8)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TCYJS2017H057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杨婕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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