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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墨龙: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7-05-15 18:26:55 发布机构:山东墨龙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ST墨龙 股票代码002490 公告编号:2017-03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收盘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17】003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3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 2017年5月12日,公司及张恩荣、张云三、杨晋、赵洪峰、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 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丁志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一)山东墨龙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涉嫌虚假记载 2015年一季报实际净利润为-1,945.54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2,411.49万元,多结转成本6.72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2,404.77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5年半年报实际净利润为-7,182.72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7,318.97万元,少结转成本895.08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8,214.05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5年三季报年初到报告期末实际净利润为-9,247.24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2,167.73万元,少结转成本8,351.34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10,519.07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二)山东墨龙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涉嫌虚假记载 2016年一季报实际净利润为-5,828.78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4,140万元,少结转成本2,000 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6,140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6年半年报实际净利润为-14,627.68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10,000万元,少结转成本5,801.64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国焕然、杨晋、郭洪利、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监事郝亮、张九利、郑建国,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6年三季报年初到报告期末实际净利润为-21,897.21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6,049.28万元,少结转成本17,582.29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国焕然、杨晋、郭洪利、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监事郝亮、张九利、郑建国,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二、山东墨龙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根据举报线索,山东墨龙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4亿元和3亿元,山东墨龙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6.74亿元、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未披露事项涉及金额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公司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分别在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其中2014年12月的增资信息未及时披露,已过2年的追溯时限。董事会秘书赵洪峰是未及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明细表、相关凭证、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情况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云三、杨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恩荣、赵洪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丁志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张硕,电话010-88060698;赵楠,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运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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