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桥通讯: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6 22:17:12
发布机构:键桥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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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键桥通讯 公告编号:2017-042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下午14: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4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主持人:副董事长刘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435,126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9.87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7,43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4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17,435,1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会议以同意117,433,6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会议以同意117,435,1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会议以同意117,433,6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会议以同意117,435,1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李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