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17:26:52
发布机构:力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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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 4月
25日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
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召
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5月 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1:30
(四)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公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董事推选董事赵高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人,
所持有股 61,9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7.48%。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为2017年5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8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9%。
(四)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1608%;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98.56867%;反对1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431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