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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8 17:26:52 发布机构:富奥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7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 B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全部为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849,899,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7180%。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全部为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849,694,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022%。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为A股股东,代表股份2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投资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产处置的议案; 10.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审议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采购框架协议》等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13.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4.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曾涛 李佳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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