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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17:26:52 发布机构:*ST美利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7-022号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 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5、召集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田生文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50855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4530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9%;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554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461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表决结果:42492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1600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70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160000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0095453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关联股东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宁夏美利纸业板纸有限公司及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92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1600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70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160000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尚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25085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28611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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