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8 17:36:49
发布机构:法因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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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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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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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17年5月18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金沙智选假
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5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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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24,1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7.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38,773,6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660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6,097,8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670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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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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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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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彭林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