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5-18 17:36:49
发布机构:法因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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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7〕030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
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
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7,324,1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7.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38,773,6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660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6,097,8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6704%。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97,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陈益文、彭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