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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文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17:36:49 发布机构:凯撒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29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 5月 18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 5月 17 日――2017年 5月 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 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5月 17 日15:00至 2017年 5月 18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2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6,392,09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0.58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5,69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0.4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94,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9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3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94,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6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987,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4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800%;反对4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蔡开雄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2016 年度 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 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独立董事 2016年度述职报告》已于2017年 4月 27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宁宁、严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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