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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8 17:36:49 发布机构:赞宇科技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赞宇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1815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18楼)如期召 开并由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9,764,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27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5,75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0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215,515,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07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5月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6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1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60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45%。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1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60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1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5,470,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1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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