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22:02:32
发布机构:银邦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15:00至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公司办公大
楼附楼5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金宏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所持股份数354,463,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26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股份数354,459,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股份数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人,所持股份数4,251,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7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63,6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4,50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51,0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59,175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54,459,175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4,50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57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胡罗曼律师和韩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