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22:37:18
发布机构:永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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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 5
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555号永高双浦新厂区
公司总部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震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14,000,808
股,占公司总股本864,000,000股的71.0649%。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13,94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864,000,000股的71.0583%;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088股,占公
司总股本864,000,000股的0.0066%。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088股,
占公司总股本864,000,000股的0.0066%。
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63.5860%,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6.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63.5860%,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6.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63.5860%,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6.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63.5860%,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36.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3,98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
反对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下称“国浩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参加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所出具的《永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