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99:安迪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1:37:34
发布机构:蓝星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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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临2017-010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蓝星大厦5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395,998,08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9.339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Gerard Deman主持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王大壮先生和周国民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2、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3、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4、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5、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6、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8、议案名称:关于续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95,998,082 100 0 0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9、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9.01 候选人 : 2,395,951,082 99.9980是
Michael
Koenig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 关于《2016年 6,610 100 0 0 0 0
度利润分配方 ,922
案》的议案
7 关于聘请毕马 6,610 100 0 0 0 0
威华振会计师 ,922
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会计
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选举董事 - - - - - -
的议案
9.01候选人: 6,563 99.2890
Michael ,922
Koenig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2.议案6、7、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宁远、王乐陶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