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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2:07:21 发布机构:贝因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7-025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 10点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于4月28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1,741,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92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1,741,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9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50,54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2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99,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8、《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1、《关于签署达润工厂后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229,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8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关联股东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2、《关于为达润园私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229,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8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关联股东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3、《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增补黄焘先生、鲍晨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1增补黄焘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3.2增补鲍晨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1,741,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6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7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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