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2:57:28
发布机构:普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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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17-02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5:00至2017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丁巧生先生(公司董事长外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丁巧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所持股份155,598,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28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股份155,574,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201%。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6名,所持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9名,所持股份558,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70%。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做述职报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0,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1,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6579%;反对股数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3421%;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0,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股数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1,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6579%;反对股数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3421%;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李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增补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5,59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190%;反对股数6,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181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邵彬律师、崔明月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