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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3:17:30 发布机构:四方精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17-040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 下午15:00―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软件大厦1008室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志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总数65,668,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总数 65,659,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9,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总数3,239,3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4人,代表股份总数3,22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总数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 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9%;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 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59,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 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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