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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2017-05-22 17:57:05 发布机构:华天酒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4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 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 元及违约金。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 浩搏给付吴静波5500万元及2013年7月8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近期,吴静波以“对于2013年7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案未 予以审理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浩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静波,女,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 约金。(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 至2017年4月14日为人民币59,282,666.6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发布之时,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吴静波起诉状;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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