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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7-05-22 18:16:56 发布机构:海洋王 我要纠错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授予日(2017年5月 22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闫利荣 彭萍 卢志丹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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