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3 00:07:21
发布机构:通裕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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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17-028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公司2、及本其次董股事东会大会全不体涉人及员变保更证以往信股息东披大露会的已内通过容的真决实议、。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一记、会载议、召误开导和性出陈席情述况或者重大遗漏。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年5月22日下午2点30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高新技术
本产公业司开及发其区公董司事会会议全室体以人现场员投保票证与信网息络披投票露相的结内合容的真方实式召、开准,确网和络投完票整时,间没有为虚2假01记7 年载、5 月误2导1 日性至陈2述01或7 年者5重月大2遗2 日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本2公017司年及5其月董22事日会下全午体15人:0员0。保本证次信会议息由披公露司的董内事容会召真集实,、董准事确长和司兴完奎整先,生没有主虚持假。记会载议的、召误开导符性合陈有述关法或律者、重行大政遗法规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本1公,05司6,及61其3,6董67事股会,全占公体司人有员表保决证权信股份息总披数露的的32内.3容34真6%。实以、网准络确投和票方完式整参,加没有本虚次假股记东载大会、的误股导东性共陈计述15或名者,重代大表股遗份漏1。,410,9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32%。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名,
代表股份数量1,058,024,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78%。
3、公司部分董事列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19%;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19%;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19%;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19%;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8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5%;反对1,1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55,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2%;反对1,1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3%;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二�一六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80,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5%;反对1,1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55,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2%;反对1,1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3%;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二�一七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3,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7%;反对1,1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0%;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8,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57%;反对1,15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58%;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二�一七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19%;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8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7%;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58,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5%;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794,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7%;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
7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69,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73%;反对1,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6%;弃权
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