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5-23 17:51:54
发布机构:新莱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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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7-0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4月25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845,62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84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33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均为2017年5月16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52,845,625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1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王秀浦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与会股东做2016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