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67:通化东宝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5 20:07:20
发布机构:通化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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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17-039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派送红股0.2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7 2017/6/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7年
5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21,933,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2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4,386,696.20元,派送红
股284,386,69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706,320,177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7 2017/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1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16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16元人民币。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58,630,976 11,726,195 70,357,17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363,302,505 272,660,501 1,635,963,006
1、A股 1,363,302,505 272,660,501 1,635,963,006
三、股份总数 1,421,933,481 284,386,696 1,706,320,17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706,320,177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年度每股收益为
0.375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5-5088025 5088126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