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3:大连圣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2017-05-26 16:42:02
发布机构:大连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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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大华特字[2017]00295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16年11月2日获得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
根据贵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z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发生的重大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1)2016年财务报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主要经营成果增减变动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31,711.63 30,528.02 1,183.61 3.88%
营业利润 5,928.48 5,870.22 58.26 0.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54.86 4,298.72 -943.86 -21.96%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3,876.48 3,511.32 365.16 10.40%
净利润
第1页
2016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年末对各项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船舶计提减值准备844.99万元;2016年度新
增子公司圣亚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增加,经营亏损543.50万元影响净
利润。
(2)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7年1-3月未经审计和审阅的财务报表,发行人主要经营成
果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6年 增减金额 增减比例
一季度 一季度
营业收入 4,446.15 4,113.53 332.62 8.09%
营业利润 -1,148.08 -1,024.11 -123.97 -12.1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0.72 -964.13 13.41 1.39%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070.62 -899.28 -171.34 -19.05%
净利润
发行人2017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主要受地区
季节性因素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大连地区,大连是滨海城市,属于避暑旅游目的地,每年第三季度是公司的旅游旺季。同时,大连也有别于东北其他城市,冬天降雪较少,不具备冰雪旅游条件,因此每年第一季度属于大连旅游淡季,营业收入占全年的比例较少。公司成本主要为人工、折旧及摊销费、水电费、维修费、租金、饵料及饲养费等支出,成本较为刚性,季节周期性较小。因此,发行人第一季度均亏损。
下表为发行人 2013 年以来的分季度净利润情况(根据发行人季度报告数
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第1季度 -1,110.29 -1,100.82 -710.90 -649.17 -1,193.18
第2季度 1,185.55 1,799.55 402.17 641.48
第3季度 6,702.66 6,752.72 6,291.22 4,690.23
第4季度 -3,527.77 -3,194.55 -2,145.88 129.92
合计 -1,110.29 3,259.62 4,646.82 3,898.34 4,268.45
第2页
从上表可看出,历年来,发行人净利润主要来自于第三季度,一季度均处于亏损状态,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4 号,对本所及注册会计
师周龙、杨洪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处罚。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号,对本所及注册会计师鄢国祥、曾小生、高德惠、邱运良、刘耀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处罚。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68号,该决定是对本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存在问题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措施,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人员。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号、[2016]33号,对本所及注册会计师殷宪锋、徐利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处罚。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9号、[2016]20号、[2016]21号、[2016]22号,对本所及注册会计师敖都吉雅、范鹏飞、张乾明、司马湘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处罚。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7号,对本所及注册会计师李静、刘力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处罚。本所由于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相关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会计师为郝丽江、杨倩,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会计师为王力飞、颜新才。
本所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未参加上述项目,上述项目的签字会计师亦未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上述立案调查事项未导致本所以及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的执业受限,亦未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3页
10、本次发行没有进行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经本所核查,自通过发审会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z2002�{15号)所述可能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且满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所要求的有关条件。
本所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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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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