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更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湖北
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关于更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政策问题的说明》文件的有关规定,提议取消邓海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并提议彭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取消邓海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彭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剑平
林峰
何德明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