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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8:中信重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7-05-31 16:46:56 发布机构:中信重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7-02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31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经营业绩波动情况、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业绩波动情况 年报披露,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的下降幅度则分别为6.20% 和1289.02%。但根据行业信息,2016年重机行业全年主营收入同比 增长 1.50%,利润总额同比下降 13.36%。公司业绩表现与重机行业 整体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收入的下降,成本、费用与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幅上升。 (一)关于收入与成本 1.三四季度毛利率大幅下降。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测算,你公司三四季度营业成本大幅增加,毛利率由一二季度的19.90%和31.21%大幅下降至-12.57%和-30.71%。请公司分别从收入端和成本端的变动情况,量化说明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的变动与收入不匹配。根据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表,传统产业中,矿山行业、建材行业、冶金行业、煤炭行业、有色行业的营业收入分别较去年变动-27.49%、-1.39%、-23.90%、-62.09%、25.74%。与之对应,根据成本分析表,矿山行业、冶金行业和煤炭行业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下降幅度均远低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建材行业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则逆势大幅上升,有色行业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增长幅度也远高于其营业收入。根据当前经济环境,单位人工成本并无大幅上升,企业单位制造费用一般也保持稳定。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行业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不匹配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变动与收入不匹配。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同比去年上升55%左右,由于公司本年度并未产生消费税,上述两税费均按营业税和增值税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公司营业税和增值税又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但公司本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6.2%。请公司补充披露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费用 4.四季度费用大幅上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测算,公司第四季度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均大幅上升,分别是前三季度平均值的5.33倍、3.03倍和2.31倍,而同期公司营业收入仅是前三季度平均值的 1.69 倍。请公司补充披露第四季度上述三项费用增长幅度远超营业收入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5.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年报披露,公司在递延所得税资产中,仅确认可抵扣亏损596万元,有合计19.08亿元的可抵扣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表明公司对未来盈利预期不佳,预期未来5年内仅能实现税前利润596万元。但公司在“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中又称,“我国重型机械工业产品逐步得到国际市场认可,为产品进一步‘走出去’提供了契机,也为重机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预计未来在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导下,我国重型机械行业的发展将继续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扭转当前面临的不利市场形势,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请公司说明其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其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是否存在不一致。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6.费用中其他项目大幅增长。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度的费用有大量新增的“其他”项目。其中,税金及附加中其他项目由去年的零发生额增长至2062.85万元,销售费用中其他项目较上年增长139.62%至1644.31万元,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较上年增长16.03%至6298.01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其他项目较上年增长176.90%至890.81万元。请 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其他项目的具体构成;(2)上述其他项目本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7.关于研发课题结题费用。年报披露,公司第四季度结算费用(主要是研发课题结题费用)较多,使成本及管理费用大幅上升。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研发课题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课题性质、立项时间、结题时间、研发成果、结题依据等、所涉金额和会计处理。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8.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年报披露,在公司应收账款分类中,组合2的账面余额由年初的10.73亿元大幅下降为年末的1.90亿元,同时组合1的账面余额由年初的16.29亿元大幅增长至年末的30.53亿元。由于公司不对组合2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公司本年度坏账准备由去年的2.70亿元大幅上升至4.77亿元。根据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说明,对组合2采用实际损失率法计提坏账准备,并对采用实际损失率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解释为“对于尚在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由于其信用风险与其他应收账款不同,因此采用单项分析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此外,根据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的信息,2015 年末组合2中的应收账款有“未到付款节点的应收款项”和“尚在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两类。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2016年末,是否所有“未到付款节点的应收款项”和“尚在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都被划分为组合2中;(2)组合2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相比2015年末大幅下降 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和质保金政策的变更;(3)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各类别应收账款的余额,并结合数据说明年末对应收账款的分类是否与前三季度存在重大差异;(4)组合2中包含“未到付款节点的应收款项”,按照该分类标准,公司所有的应收账款都曾可被分为该类别,但并非所有应收账款均未发生过坏账损失,公司不对该类别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与以前年度的实际损失率不符;(5)组合2中包含“尚在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但公司所有的“应收质保金”都曾在质保期内,公司不对该类别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与以前年度的实际损失率不符;(6)如公司组合2中的应收账款中含有“未到付款节点的应收款项”,是否与其在“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中披露的内容存在不一致。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9.四季度的大额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测算,公司在2016年第四季度大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1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在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没有计提相应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0.关于能源管理合同项目的减值。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对在建工程中能源管理合同项目计提减值准备6100万元。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披露计提上述减值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其他财务信息披露 11.关于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年报披露,2016 年开诚智能共实 现扣非净利润1.10亿元,略高于其业绩承诺金额(1亿元),但开诚 智能本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有所下降。此外,公司在收购开诚智能 的交易中有配套募集资金 3.18 亿元用于开诚智能营运资金安排。请 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开诚智能2016年度的利润表,并结合 利润表说明开诚智能在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2)开诚智能2016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是否与重组时的盈利预测相符;(3)在计算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时,是否扣除了上述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2.大量保证金长期挂账。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大量保证金,且多笔保证金的账龄长达 4-5年。请公司补充披露:(1)存在长期挂账保证金的原因;(2)上述保证金与应收账款中的应收质保金在性质上有何差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3.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收入。年报披露,公司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有利息收入 1.40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将上述利息收入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原因。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4.税费返还的下降。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度收到的税费返还从2015年度的1.53亿元大幅下降至0.61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5.关于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板块财务信息的披露。年报披露,公司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板块实现营业收入4.29亿元、营业成本2.72亿元,分别较去年增长 103.54%和下降 90.79%。经过测算,可以推算 该板块2015年营业收入2.11亿元、营业成本29.53亿元,毛利率为 -1299.53%。然而根据公司披露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又可以推算出该板块去年毛利率为 32.23%。上述两项数字明显存在矛盾。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16.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披露。年报披露,你公司本年度发生资产减值损失4.90亿元,是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9倍。请公司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17.关于政府补助的披露。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度共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8037.6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30 倍。请公司补充披露取得政府补助的依据、发放主体、发放事由等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 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 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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